深圳融资租赁公司(买卖)及兼营商业保理咨询业务的条件解析
在深圳设立融资租赁公司(从事租赁买卖类业务),若同时希望从事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,其准入条件因企业性质(内资、外资、合资)而在注册资本、审批层级、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。具体而言,由于融资租赁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中限制类产业,外资和中外合资均受到约束;而“商业保理”本身自2018年起其业务管理职责已划转至银保监会(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)负责,各地对商业保理的设立有从严的监管常态。但在融资租赁公司内增设“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”并不等同于设立商业保理公司,关键在于不能涉及保理融资、应收账款管理等须经许可的金融业务。以下为较为成立时通常可以参考的框架条件。\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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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3 02:31:09